从年初牛背鹭、赤嘴潜鸭、棉凫首次“光临”,到3月份3只丹顶鹤“歇脚”,再到7月份20多只东方白鹳成为“常客”,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越来越多,沧州南大港湿地持续擦亮世界自然遗产地名片。
这只是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一个缩影。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科学利用湿地资源,推进我省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对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对湿地保护制度作出系统全面设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说:“为有效衔接上位法,适应湿地管理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对我省《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6条,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监督保障等作出规范。
“河北省是全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多样的地貌类型孕育了丰富的湿地资源,我国现有湿地类型13种,河北省拥有除红树林之外的其余12种湿地类型,具有类型多、分布广、生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高等特点。”省林草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
基于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条例》着力建立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细化有关部门职责,形成湿地保护合力。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明确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明确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所管理湿地负责的具体事项。
《条例》加强资源管理,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细化了动态监测、湿地占用、占补平衡、临时占用等方面的事项;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为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条例》设置了湿地保护专章,要求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行分级分类保护,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明确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对河流湖泊范围内的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的保护作出细化规定。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典型案例,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海草床生态保护修复案例入选。曹妃甸海草床是我国现存单种连片面积最大的海草床,也是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特别立足河北实际,对鸟类保护监测、坝上淖泊治理、海草床修复等进行重点规范,并细化了农业污染防治、有害生物防治、物种与栖息地保护等事项。
为科学推进修复,恢复湿地功能,《条例》规定按照坝上、山地、平原和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明确修复方向和重点;对具备恢复条件的湿地,采取生境修复、污染治理、生态补水等措施,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监督。
统筹发展与保护,规范湿地利用,也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条例》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等方式,推动绿色发展;推进水生植物多级利用、湿地碳汇价值转化,细化生态补偿措施。(供稿:河北省人大 杨延娜 梅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