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实践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集中体现,在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生动比喻具象化为法律条款,明晰构建出民族工作的领域、体系与规范,将其从政策引导上升到法治保障新高度,填补了民族工作领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立法空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推动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65条”体例,结构严谨,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贯穿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各层次,衔接顶层设计、基层落实、监督问责各环节,形成全领域、全链条、全周期的制度体系,解决了民族工作“抓什么、谁来抓、怎么抓”的问题。
“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序言”宣示和明确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这一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同时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第一章“总则”全面贯彻、具体阐释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即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的核心要义,明确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规定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明确“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立足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国家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和引导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主要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担起使命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序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国家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进步的新风尚,引导各族群众在生活交往、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等。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写入法律,明确“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地方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提高政治站位,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学习,要深刻认识到法治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意义。做好民族工作,要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权威,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自觉用法律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全面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各项规定,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处理和治理民族事务。要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要创造和提供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用心用情做好各族群众服务工作,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凝聚各方和各民族合力,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用实际行动守护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生命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中共南华县委党校 孙学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