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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积极探索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浏览:79437 次 发布时间:2025-05-15 16:06

摘要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化保障进入新阶段。本文通过解读法律核心条款,系统阐释其对民营经济法律地位、市场竞争秩序、产权保护机制及全球化发展的深远影响。同时,立足律师视角提出专业化服务的赋能体系,为民营企业应对法治化与国际化双重挑战提供参考。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里程碑意义

(一)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专门法形式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宪法第十一条的原则性规定具象化。这一突破性条款不仅终结了长期以来民营经济“补充地位”的理论争议,更从制度上消除了“所有制歧视”的法律隐患。

将“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两个健康"(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文本,形成“政策法律化”的典范。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条款首次将企业家精神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二)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

《民营企业促进法》作为旨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专项立法,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法治化手段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从而释放民营经济作为中国经济“生力军”的创新动能和增长潜力。

二、“四大原则”重构民营经济法治生态

(一)平等对待-破除体制性障碍的制度重构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非歧视原则"为核心,构建全链条平等准入体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玻璃门""旋转门"现象,立法明确禁止通过备案登记、注册资本、技术标准等变相设置所有制门槛。具体制度创新体现在: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清理机制,要求地方政府每年度清理歧视性准入限制;

统一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对民营企业在资质获取、项目审批等环节实施"国民待遇";

配套建立准入歧视投诉平台,实行跨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对违规设置准入障碍的行政机关实施"一票否决"考核制度。明确“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差异化市场准入条件”。

公平竞争-竞争中性原则的法治化实践

通过"制度防火墙+动态审查"双轮驱动,建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立法突破体现在:

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扩展到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政策领域,规定涉及民营经济的产业政策必须附加竞争影响评估报告;

创新"竞争合规官"制度,要求重点行业企业设立专职合规岗位;

构建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对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市场分割实施"穿透式监管"。

特别在招投标领域,建立全流程电子留痕系统,实现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投标文件双重加密等技术创新。建立“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双重机制。

同等保护-产权安全的司法屏障建设

针对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痛点,构建"三位一体"保护体系:

确立征收补偿"市场价值+预期收益"双重计算标准,规定政府征收必须同步提供替代经营场所;

创新"先补偿后转移"的保全程序,要求重大财产处置前必须经过合法性听证;

建立涉企案件"绿标签"制度,对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活封活扣"分级管控。

在司法救济层面,设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专门法庭,建立异地管辖、提级审理等特别程序。确立民营企业财产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征收”规则。

共同发展-资源分配的协同治理创新

立法突破传统扶持模式,构建"机会公平+能力建设"的新型政商关系:

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中设置民营企业专项通道,规定国家实验室必须预留不低于30%的开放课题给民营团队;

创新"竞争性扶持"机制,对政府补贴资金实行"设定绩效目标+公开路演答辩"的分配方式;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转化体系,将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况纳入信用评级指标。

特别在数字新基建领域,规定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必须向民营企业提供标准化接口,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制度闭环助推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构建“公平竞争—投融资优化—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的制度闭环,系统性重塑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础。

(一)公平竞争:破除制度性壁垒,激活市场活力

1、市场准入平权化

法律明确实施“负面清单+告知承诺制”,破除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反垄断机制升级

建立监管体系,针对平台经济划定数据使用边界。

政府采购透明化    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可视化,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地位。

(二)投融资促进:破解“麦克米伦缺口”

1、资本市场分层改革-法定化多层次融资通道

第二十五条明确“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区域股权市场扩容:依托法律授权,试点“专精特新企业区域股权直通车”,允许研发强度超15%的企业以技术专利作为核心资产估值上市,打破传统财务指标限制(参考广东省“区域创新板”实践)。

新三板与科创/创业板衔接:通过注册制向下渗透,建立“新三板-科创板转板绿色通道”,缩短申报周期至6个月,并配套做市商流动性支持(如浙江某半导体企业从新三板转板科创板仅用5个月)。

债券融资创新:法律第二十一条允许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科技创新债”“绿色转型债”等专项债券发行,2025年已落地首批民企科创债规模达1200亿元。

供应链金融突破-法定权利质押与风险共担

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第二十二条要求构建“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

区块链确权平台:基于法律对数据要素的开放要求(第二十九条),构建全国统一的“产业级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实现电子债权凭证全链拆分流转(如长三角汽车产业链试点,融资成本降至6.5%)。

政策性担保介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法律要求将费率压降至1%以下,并设立“产业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提供30%风险缓释(2025年一季度担保余额达1.88万亿元)。

动态信用评估:结合物联网设备数据(如生产线开工率),建立实时信用评分模型,突破传统财务报表依赖(某装备制造企业凭设备数据获授信提升40%)。

政府引导基金转型-从“财政输血”到“生态赋能”

第十八条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并要求“合理设置风险分担机制”。

考核机制重构:取消单一财务回报指标,增加“产业链补链数”“国产替代技术孵化数”等产业贡献度考核(如某省信息技术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放大倍数从1:3升至1:8)。

母基金生态化运作:构建“国家级母基金+垂直产业子基金+并购基金”组合,前端扶持初创企业(如74支科技私募基金),后端推动并购整合(参考杭温铁路民企控股模式)。

跨区域协同机制:建立长三角、粤港澳引导基金联盟,通过项目互荐、联投破除地域壁垒(2025年国家发改委推出3万亿元跨区域重大项目库)。

(三)科技创新: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实现“民企主导+国企协同”的研发方式突破。

(四)权益保护: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明确权益保护范围、规范公权力边界、强化司法救济等举措,构建了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制度框架。其核心在于通过法治化手段消除民营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增强市场信心,从而激发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与“闯劲”。

四、合规刚性要求倒逼企业升级

(一)合规外延法定化:从“底线合规”到“战略合规”

第三十六条将合规范围从传统反腐败扩展至“数据安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新领域。企业需将合规嵌入战略决策层,推动ESG(环境、社会、治理)从概念转化为行动。例如,数据安全合规倒逼企业重构数据治理架构,环保合规催生绿色供应链创新,劳工权益保护加速智能化用工模式转型。

(二)资本行为规范化:防范“野蛮生长”系统性风险

第三十七条要求“建立资本扩张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遏制非理性并购。企业需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模型,将反垄断、产业链安全、技术泄露等纳入投前审查;资本扩张从“规模优先”转向“质量优先”,推动行业从无序竞争转向生态协同。

(三)反腐机制前置化:构建全周期廉洁防线

第三十九条要求加强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分权制衡体系,通过数字化审计追踪资金流向;

推行供应商黑名单与廉洁承诺制,阻断利益输送链条;

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采购招投标全程留痕,企业反腐败从被动响应升级为主动免疫。

(四)财务合规强制化:公司财产分离筑牢经营根基

第四十条明确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严格区分生产经营收支与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

从根源上遏制“公私混同”导致的挪用资金、偷逃税款等乱象;

倒逼企业构建现代财务治理结构,打破“家族式管理”惯性;

通过会计标准化提升资本市场信任度,降低融资成本。

(五)海外合规专项化:构筑“双循环”防火墙

第四十三条创设“海外经营合规黑名单”,倒逼行业完善ESG管理体系。

企业需建立国别合规风险库,针对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欧盟碳关税等差异化应对;

通过“中国标准+本地化适配”输出合规解决方案,如“一带一路”项目嵌入人权尽职调查;

海外合规与国内监管形成联动,避免长臂管辖冲击产业链安全。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一)法律与政策的衔接

1、公司治理规范化: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分离,但民营企业(尤其家族企业)普遍存在治理结构虚化问题。《民营企业促进法》通过强制信息披露、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推动治理从“人治”向“法治”转型。

2、职业经理人制度:结合《劳动合同法》及《民法典》委托代理规则,引入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与责任约束,减少家族化管理的决策风险。

3、数字化转型合规:针对数字经济政策导向,要求企业完善数字化治理架构(如数据合规委员会),并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形成联动。

(二)国际背景下的挑战

1、ESG合规压力:全球供应链重构背景下,欧美ESG(环境、社会、治理)标准倒逼中国民企完善治理体系。例如,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供应链企业披露治理风险,新法需提供配套制度支持。

2、反海外腐败风险:参照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强化民营企业内部反腐败机制,避免国际业务中的合规陷阱。

民营企业品牌战略——从“代工贴牌”到“生态赋能”

(一)法律支持路径

1、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品牌保护存在滞后性。新法需衔接《民法典》第123条“商业秘密”条款,细化恶意抢注、仿冒搭便车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2、区域品牌协同机制:可借鉴浙江“块状经济”经验,通过立法支持行业协会主导区域品牌共建(如“嵊州领带”“义乌小商品”),避免同质化竞争。

3、跨境品牌合规:结合RCEP原产地规则,推动民企建立自主品牌出口认证体系,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CE认证、美国FDA标准)。

(二)政策与资本赋能

1、专项基金引导:参照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模式,设立“品牌国际化扶持基金”,定向支持核心技术品牌出海。

2、国企—民企品牌联动:通过混改政策(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推动民企参与国企产业链品牌共建,例如新能源领域的“宁德时代—国网”模式。

对民营企业发展法治化的思考

(一)市场准入平等化

1、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现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仍存在隐性壁垒(如招投标隐性所有制歧视)。明确“非禁即入”的司法救济路径,参照《行政许可法》第5条“公平竞争审查”条款,允许民企对歧视性政策提起行政诉讼。

2、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法约束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如《反垄断法》第37条),建立跨区域商事纠纷联席仲裁机制。

(二)产权保护实质化

1、涉企刑事风险防控:针对实践中“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扩大化问题,引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衔接。

2、行政执法规制:明确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民营企业资产的程序边界,参照《行政强制法》第16条“最小损害原则”,防止“以罚代管”式执法。

(三)国际规则对标

1、CPTPP合规前瞻:针对CPTPP国企竞争中性、劳工权益等条款,提前在民企领域试点改革,例如完善工会集体协商制度,避免未来与国际规则冲突。

2、跨境争议解决:推动民企约定国际仲裁条款(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建立境外裁决境内执行绿色通道。

八、律师服务民营企业的实践路径

(一)治理结构化工程

1、控制权合规重构

运用“动态股权架构设计”破解家族企业治理困局,某制造业企业通过“AB股+家族信托”模式实现控制权平稳交接,同步满足科创板上市审核要求(需符合《公司法》第131条特别表决权规定)。

建立“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制定《董事会合规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审查细则》等配套文件,防范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参照最高法《九民纪要》第10条)。

合规委员会实体化运作

构建“1+3+n”组织架构;制定《合规官任职资格标准》,明确首席合规官(CCO)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路径。

全周期合规风控

投资并购专项护航

“五步尽调法”

阶  段

工作重点

法律工具

前期筛查

反垄断申报阈值测算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8条

尽职调查

知识产权权属穿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

协议设计

对赌条款合规审查

《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民事行为

交割实施

外资安全审查应对

《外商投资法》第35条

投后管理

业绩承诺追偿机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3条

刑事风险防火墙构建

建立“三道防线”预警机制,制定《重点岗位刑事合规手册》,

针对采购、财务等高风险岗位开展场景化培训。

全球化合规布局

跨境数据流动合规方案

搭建“数据合规双轨制”

境内路径:网络安全审查 → 数据分类分级 → 重要数据备案(依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境外路径:GDPR合规认证 → SCC标准合同条款 → 跨境传输LIA(合法利益评估)

国际争议解决战略设计

构建“三级响应机制”

第一级:商业谈判(适用FIDIC合同争议评审委员会机制)

第二级:国际仲裁(优先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第三级: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依据《海牙判决公约》设计执行预案)。

建立“典型案例数据库”,收录CPTPP成员国最新裁判规则3000余例。

(四)构建“GEPI四维评价体系”(Governance, Efficiency, Protection, Innovation)即:

G(治理水平) = 公司决议合法性指数 × 内部控制完善度

E(运行效率) = 合规流程耗时降低率 × 制度执行偏差率

P(权益保障) = 知识产权维权成功率 × 行政争议解决时效

I(创新动能) = 研发合同合规通过率 × 技术入股法律障碍消除度

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民营企业的“权利保障书”,也是法律服务行业的"转型升级指南"。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构筑的新法治生态下,律师服务应不断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唯有通过专业化、产品化、数字化的服务革新,方能真正成为民营企业突破制度性交易成本困局、实现全球化跃迁的法律护航者。

作者简介

张伟民律师,一级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委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麻超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服务于政府、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参与PPP项目全流程法律服务,参与EPC项目全流程法律服务。民商事案件诉讼、企业商业秘密、公司诉讼法律事务、企业破产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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