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数字乡村战略的深入推进,让数字技术成为重构乡村治理格局、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而法治则是数字乡村治理有序推进的根本遵循与制度保障。在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治理主体多元化、流程数字化、数据多维化的特征日益凸显,政府、村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间的协同运作,亟需法治框架的规范与引导。当前,数字乡村治理协同仍面临法治供给不足、权责边界模糊、数据安全缺位、保障机制不畅等现实问题。本文从法治视域出发,剖析其协同机制的核心内涵与现实梗阻,探索优化策略,为数字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提供思路。
一、法治视域下数字乡村治理协同机制的核心内涵
法治视域下的数字乡村治理协同机制,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依托数字平台明确多元主体权责,通过制度化设计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行动协同,最终兼顾治理效能与村民权益的制度体系,核心内涵体现在四个维度。
(一)法治引领:协同运行的根本遵循
数字乡村治理涉及数据采集、流通、使用全流程,以及多元主体线上线下互动,其复杂性远超传统治理。唯有以法治为引领,将平台搭建、数据管理、主体参与等协同环节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运行规则,才能避免行政指令主导下的随意性,防范主体失范、协同失序,保障治理协同的规范性与稳定性。
(二)权责法定:多元协同的基础前提
清晰的权责边界是协同共治的基础。通过立法与规章明确:基层政府承担统筹规划、数据监管等法定职责,不得随意外包监管权;村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市场主体需履行数据安全、合规运营义务;社会组织明确参与范围与权责。权责法定破解了 “政府大包大揽”、“主体权责模糊” 的困境,为有序协同奠定基础。
(三)协同共治:效能提升的实现路径
法治框架下的协同共治,是多元主体的优势互补。通过制度设计搭建协同通道,明确平台信息公开义务、沟通反馈机制与争议解决途径,推动政府向服务型转变,激活村民参与意识,引导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赋能”的格局,通过数字技术打破信息壁垒,优化治理资源配置。
(四)权利保障:协同机制的价值旨归
以人民为中心是数字乡村治理的核心取向。协同机制的构建需将村民个人信息权、财产权、参与权保障贯穿始终,通过法治手段防范信息泄露、权利侵害等问题,完善救济途径。同时,弥合数字鸿沟,保障老年村民、留守群体等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实现治理普惠性,让协同效能真正惠及全体村民。
二、法治视域下数字乡村治理协同机制的现实梗阻
(一)法治供给滞后,协同缺乏精准规范
当前数字乡村治理法律规范存在 “上位法原则化、下位法碎片化”问题。现有法律多为宏观规定,针对多元主体协同的具体规则—如信息共享范围、协同流程、责任划分等,缺乏专门规范,实践中多依赖行政指令。涉农数据权属、市场主体参与资质等领域存在监管空白,法律规范衔接不畅,导致协同运作缺乏统一依据,易引发矛盾。
(二)权责边界模糊,协同联动存在内耗
多元主体间权责划分不清的问题突出。基层政府内部部门职责交叉,导致平台重复建设、数据孤岛现象严重;政府与市场主体权责模糊,部分法定职责外包且缺乏监管,社会组织因法律定位不明难以参与;村民参与权与村集体管理权边界不清,村务数字化决策忽视村民意愿,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协同合力难以形成。
(三)数据治理漏洞,协同基础面临风险
数据是协同治理的核心要素,但涉农数据治理法治缺失。一方面,数据采集存在过度化、非法化问题,存储防护薄弱,易引发信息泄露,侵害村民权利;另一方面,数据共享机制不完善,部门与主体封闭数据,导致协同缺乏数据支撑。同时,数据流通权责不明,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难以界定,村民法治素养偏低,进一步加剧了数据安全风险。
(四)保障机制缺失,法治实施效果不佳
法治实施的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监督机制缺乏常态化,多元主体的治理行为与运营行为难以被有效监督,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纠正;权利救济机制不畅,乡村层面缺乏便捷渠道,司法救济成本高、程序复杂,村民维权困难。基层干部“重技术、轻法治”,村民数字法治能力不足,加之部分乡村数字基建薄弱,制约了协同机制的落地。
三、法治视域下数字乡村治理协同机制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法治供给,筑牢制度根基
构建多层次法治供给体系,精准适配协同需求。在《乡村振兴促进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基础上,出台数字乡村治理专门司法解释,明确治理原则、主体地位与协同核心规则,填补监管空白。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操作规则,明确协同流程、信息共享范围等。统筹部门规章制度,消除规则冲突,确保多元主体协同有章可循。
(二)明晰权责边界,破解协同内耗
以权责法定为核心,划定各主体权责范围。厘清基层政府内部职责,明确牵头与配合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整合平台、打通数据。界定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的权责,严禁监管权外包,规范市场主体参与资质与责任,赋予社会组织明确法律定位。衔接村规民约与法治规范,完善村民参与机制,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激发协同主动性。
(三)强化数据治理,夯实安全基础
以专门法律为依据,构建涉农数据全流程治理体系。坚持“合法、必要”原则规范数据采集,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强化存储防护,明确治理主体安全责任。以法律形式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程序,搭建政府主导的共享平台,推动合法合规的数据整合,明晰共享中的权责划分。通过法治宣传提升村民信息保护意识,建立举报投诉机制,严厉打击数据违法违规行为。
(四)健全保障机制,推动法治落地
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确保协同机制有效运行。整合纪检监察、政府监管、村民监督等力量,搭建线上线下监督平台,实现协同行为全程监督。推动司法资源下沉,建立乡村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机制,简化救济程序,降低村民维权成本。将数字法治教育纳入基层干部培训,通过田间课堂、线上平台等形式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全民数字法治素养。同时,完善乡村数字基建,缩小数字鸿沟,为法治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四、结语
数字技术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注入新动能,法治则是多元协同的根本保障。法治视域下的数字乡村治理协同机制,是法治理念、数字技术与乡村实践的深度融合。唯有完善法治供给、明晰权责边界、强化数据治理、健全保障机制,才能构建法治化的协同治理格局,推动数字乡村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让数字技术成为乡村全面振兴的坚实支撑,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王浩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