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青岛讯 为扎实推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青岛仲裁办立足城市发展定位,在涉外仲裁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制定了《青岛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10月29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仲裁委员会/青岛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有关情况。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青岛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于永志;青岛仲裁委员会上合示范区国际仲裁院院长、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蓝斐;青岛仲裁办仲裁一处处长高健;青岛仲裁办仲裁二处处长郭瑞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在青岛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青岛仲裁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锚定“走在前、挑大梁”,聚焦“打头阵、当先锋”,立足国家重大战略和城市发展定位,持续提升涉外仲裁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涉外仲裁知名度和影响力,大力夯实涉外仲裁根基,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2024年,省司法厅正式批复加挂“青岛国际仲裁中心”牌子。2025年,青岛仲裁委员会/青岛国际仲裁中心入选司法部部署实施的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首批22家仲裁机构名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经验做法获评全省涉外法治建设优秀案例。近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青岛市提升涉外仲裁能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情况报告,在全市层面聚力支持涉外仲裁发展,青岛仲裁事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融通国际规则,推进涉外仲裁服务制度创新,是进一步提升涉外仲裁服务能级的重要举措。今天,在这里发布《青岛仲裁委员会/青岛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已经第六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制定的背景
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仲裁制度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涉外仲裁是我国提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能力、深度融入全球经济治理、优化对外开放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临时仲裁以其灵活、高效、保密性强等特点,成为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自贸区建设的逐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纠纷日益增多,市场主体对临时仲裁的需求愈发迫切。我国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仅确立了机构仲裁,未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历史性的提出“三特定”原则,成为中国临时仲裁发展的分水岭,为后续改革探索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三特定”原则的指引下,中国多个对外开放前沿区域,特别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了临时仲裁制度的“试验田”。2025年9月1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在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实践创新方面作出突破性规定,以更好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其中,新增第八十二条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是最具标志性的突破之一,成为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奠基性条款,进一步扩大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确认涉外海事纠纷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可适用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在我国首次获得国家统一立法层面的正式认可,推动中国仲裁制度其在坚守规范性的基础上,迈向兼具包容性与开放性的新发展阶段。
如何把握机遇创新发展,制定中国仲裁标准、打出中国仲裁品牌、提高仲裁公信力,谋取国际仲裁舞台更大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是我国仲裁机构正在努力的方向。青仲响应国家战略要求、顺应商事主体需求,对标打造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目标,前瞻性地贯彻新修订的仲裁法,制定《规则》,旨在为中外商事主体提供更加灵活、便利、经济的争议解决服务新模式,推动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理念先进、接轨国际、规范灵活的临时仲裁实践,积极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规则》制定的亮点
(一)填补制度空白,服务定位精准,适配多元仲裁场景
《规则》填补区域临时仲裁制度空白,以满足当事人多元化仲裁服务为核心目标,适用范围全面覆盖多种情形:包含中外市场主体广泛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且需青仲提供协助服务的情形、适用其他临时仲裁规则时需青仲提供协助服务的情形或者未约定规则仅约定由青仲担任仲裁员指定机构等协助服务情形、当事人直接约定适用《规则》的情形,同时兼顾当事人选择青仲作为非仲裁员指定机构时的辅助需求,充分适配多样化仲裁实践需要,助力市场主体深入理解临时仲裁的规则优势与运用场景。
(二)构建服务体系,程序自主自愿,兼顾程序公正灵活
构建效率性与灵活性兼具的协助服务体系,最大程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适配当事人个性化需求,推进解决临时仲裁因配套服务缺失导致的“程序孤岛”困境。明确仲裁庭组成和指定等核心程序的流程标准,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建立清晰的补位规则,确保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及时实现;依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提议,提供财务管理、费用审查、庭审保障、秘书服务、档案保管等关键支持,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临时仲裁程序服务指引,以满足当事人对仲裁服务多元化的现实期待。
(三)尊重国际惯例,快速响应需求,保障争议高效处理
建立紧急仲裁员快速响应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路径。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发布临时措施的,机构可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定,节约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为当事人及时维护权益、保障程序顺利进行提供关键服务。同时,明确仲裁员、仲裁庭秘书无法履职时的回避、替换规则,保障仲裁程序高效、公正可追溯,具备可操作性与国际兼容性。
(四)详列服务标准,建强专业队伍,打造良好行业生态
建立仲裁庭秘书名册,详细界定仲裁庭秘书服务职责,可协助仲裁庭进行文件传送、程序令起草、庭审组织等全流程服务,大幅降低当事人与仲裁庭的事务性负担,实现“程序正义”可视化,协调保障仲裁程序有序开展。制定仲裁庭秘书标准与规范,通过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仲裁庭秘书服务,打造业界认可的“专业名片”,推动构建开放、透明、可信赖的仲裁人才生态圈,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标准、一站式临时仲裁实务解决方案,助推仲裁公信力再提升。
(五)权责边界明晰,费用标准清晰,满足争议解决新期待
厘清机构服务边界,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作为“中立支持者、规则供给者、资源对接者、风险防控辅助者”的角色职能,保障临时仲裁“程序自主、灵活适配”的核心优势,赋能临时仲裁规范化发展。明确量化各项服务费用,减少程序争议,仲裁成本灵活可预期,实现“当事人权利保障、仲裁员权益维护、行业秩序规范”的多重目标,支撑临时仲裁制度有效运行。
《规则》制定的意义
临时仲裁本质是以“灵活性”打破地域与规则的束缚,以“中立性”平衡不同主体的权益,以“可执行性”保障跨境交易的信任基础。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临时仲裁不仅是企业、个人应对跨境争议的“高效工具”,更是国家间协调跨境利益、完善全球治理的“柔性机制”。
青仲推出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旨在提升市场主体对临时仲裁制度的认知与应用能力,推动临时仲裁从“制度试点”走向“实践常态”,助力青岛构建专业化、国际化仲裁服务体系,助力出海企业降低争议解决成本、适配服务贸易特性、规避跨境法律风险、提升国际竞争韧性,对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青岛对国内外企业的吸引力与凝聚力,推动青岛海洋经济发展、深化中外经贸合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将在有关部门批复后正式印发实施。未来,青仲将努力以专业化服务筑牢涉外争议解决基石,借区域协同强化对外开放服务辐射力,以规则创新提升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话语权,在“专业化服务、区域化协同、国际化衔接”三大核心领域持续发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高地”、更好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贡献青岛力量。
全国基层党建网记者:
“一裁终局”是仲裁的制度优势。但在实践中,有刚接触仲裁的当事人会对一裁终局有顾虑,担心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请问,青岛仲裁委员会是如何加强各方面监督,打消当事人对“一裁终局”救济途径有限的顾虑的?
青岛仲裁办仲裁一处处长高健:
一裁终局,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独特优势,也是仲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快速、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会担心一裁终局是把“双刃剑”,缺少救济保障。青岛仲裁委员会在聚焦办理质效,不断优化内部流程,确保程序公平和裁决公正的基础上,近年来,不断打造多层级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全方位、各方面监督,打消当事人对“一裁终局”的顾虑。多年来无被法院撤销案件。
一是强化内部全程监督。仲裁委员会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又有机衔接的内部治理架构,组建纪律和职业道德委员会,将内部监督贯穿案件办理各环节。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办案秘书、核阅专员、处长、分管副主任四级裁决核阅,建立专家论证、个案考评、仲裁秘书与仲裁员互评、类案评查等配套机制,确保仲裁庭在有效监督下独立运行。
二是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积极协同市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构建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全面落实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在《纽约公约》框架下,通过业务衔接机制实现实时监督,就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规范送达、仲裁员独立公正、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等焦点问题及时研讨,在友好司法监督环境下规范开展仲裁活动;组织法官、仲裁员、仲裁秘书、业务处室负责人同堂培训,开展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庭审观摩,推动形成规范的审查程序和统一的裁量尺度。
三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青岛仲裁工作成为常态,并转化为促进涉外仲裁发展的强大动力。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委工作,以巡察、审计整改推动仲裁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37项管理制度,覆盖党建、财务、档案等各方面,确保日常工作有章可循。与市检察院建立检察监督与仲裁工作衔接机制,严防虚假仲裁、枉法仲裁。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编辑:李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