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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法院 以案释法.315特辑  发店三度转手“割韭菜”法院判决:“前任+现任”一起赔

浏览:78612 次 发布时间:2025-03-14 16:34

本网江苏讯(陈莹)3月14日,无锡中院发布“无锡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吴法院审理的“朱某等46名消费者诉王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2023年7月,无锡市新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A美容美发机构突然关闭门店停止经营。经查,该机构第一任经营者王某自2017年3月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后,对外开展美容美发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发展了大批预付卡会员充值消费。2023年5月中旬,王某与第二任经营者陈某、邵某签订协议,将A店经营权及店内会员未兑付的预付卡服务债务全部转让给陈某、邵某。后陈某、邵某继续开展经营并继续发展预付卡会员。2023年7月中旬,陈某、邵某又与第三任经营者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经营权及店内债务转让给徐某。徐某继续对外发展预付卡会员,在收取部分会员预付款后将店内相关设施拆除并停止经营。因三任经营者拒绝退还40余名消费者充值的共计20多万元费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

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任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均未告知消费者债务转移事宜,《转让协议》中关于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期间所有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消费者,故三任经营者仍应承担各自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同时根据三任经营者之间内部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第二任、第三任经营者需对门店转让前未消费完毕的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该约定构成债务加入。故第二任经营者需对第一任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任经营者需对第一任及第二任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变更引发的债务承担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三任经营者通过内部协议转移预付卡债务,但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其内部债务转让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消费者。后续经营者在明知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转让协议》承诺继续提供服务,该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需对前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系无锡首例消保委支持公益诉讼案,也是法院在群体性涉民生纠纷中适用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典型案件。该案法院最终判决消费者胜诉,一方面有助于帮助弱势消费者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极大程度地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打击预付式消费领域中经营者闭店跑路的违法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激活消费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良性发展。

该案例提示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注意留存凭证、关注经营主体变更情况;同时警示经营者,市场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债务清算,任何试图通过“协议转让”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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