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为民造福的大舞台,政绩观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的方向、路径、方法和成效。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打造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正确政绩观底色既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现实需要。
发挥好社会治理工作成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健全客观科学多元评价体系。在社会治理工作成效考核中,应降低意义有限的短期指标权重,将矛盾纠纷的实际化解率、基层群众的着实安全感、人民群众的真实满意度等需要久久为功的“潜绩”作为核心依据,彻底扭转“唯GDP”“唯速度”的陈旧思维评价做法。可通过系统梳理社会治理考核指标,剔除与实效关联较弱的“留痕”类指标,仅作为负面清单参考,推动工作重心转向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等实际问题。在考核中应以矛盾纠纷实际化解率、同一矛盾重复上访率为核心依据,对于重复上访类办件,根据主体责任和实际处理情况、群众反馈等多维度追根溯源,深入查找问题难点,并根据问题性质、责任归属和化解难度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评分,做到同类问题尺度统一、复杂问题专项研判。同时,对经多次转办仍未能实质性化解、群众持续不满的典型件,应纳入重点督查、督办和回溯问责范围。追根溯源找准难点,分级分类进行考核评分,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从程序性调解向实质性化解转变,目的就是要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纠纷的化解。
强化社会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提升社会风险的预警防控效能。为推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由被动防控向事前预警、源头治理转变,一方面要夯实基层主体责任,依托村(社区)网格员、治安员日常巡查。加强对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数据、信访数据分析,以数字化赋能社会风险防控,建立社会风险防控数据库,对存在矛盾隐患的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早识别、早研判、早介入,切实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强化源头治理联动,推行法治宣传、调解、心理疏导与法律援助联合处置,对高频风险点开展专项整治和溯源治理,防止风险升级转化,牢牢掌握风险防控主动权。通过形成“源头治理、数据驱动、分级预警、及时调处”风险防控闭环,筑牢筑好基层稳定安全防线。
扎紧监督与法治的刚性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领域数据责任机制,针对平安建设、信访化解等关键指标,由政法委、统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不定期核查,发现问题严格按规定整改处理,最大程度降低“数据注水”风险。二是要推行社会治理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对社会治理领域每一项重大决策实施事前风险评估、事中效果追踪和事后长期评估,从制度上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确保项目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三是要推进社会治理重点项目的全周期公开,依法依规将年度民生事务进展、公共安全预算安排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媒体舆论监督以及广大群众的日常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归根结底都要内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唯有通过系统性举措环环相扣,将为民造福的正确政绩观从抽象理念落地为具体实践,社会治理现代化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创造出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社会治理实绩。(马婷 孙学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