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维护网民合法权益,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网信领域首部专门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全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说:“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规定》共24条,在清晰界定概念的基础上,对部门职责与协作、平台和用户权利义务、虚假信息发现处置、法律责任等实际工作中焦点难点问题进行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一部小快灵法规。”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发挥各主体作用,落实好各相关方责任。为此,《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社会组织等应尽的责任,有利于实现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的有机统一。
《规定》明确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虚假信息分级分类处置、自动识别、快速发现等制度;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虚假信息的,立即停止传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网络虚假信息处置、网络虚假信息投诉举报等主体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
“近年来,我省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持续深化,网络虚假信息发现和治理能力稳步提升,这离不开多部门良好的治理协作机制。”河北省委网信办相关同志介绍说。《规定》固化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协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督管理和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对于网信等部门移送的网络虚假信息线索,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的规定;明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规定。
随着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快速兴起,一些不法分子运营大量账号故意编造虚假信息 “造热点”“蹭热点”,借此吸引眼球、收割流量、牟取利益,严重危害网络生态。为此,《规定》明确网络用户权利义务,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防范和抵制网络虚假信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不得利用社会热点事件, 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牟取利益等,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不得为他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提供支持和协助;明确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权益的规定,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规定》还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让网络安全深入人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多主体相结合的网络素养教育体系;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宣传教育;有关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参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明确学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宣传教育的规定。(供稿:河北省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