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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掰手腕致骨折  法院判决诠释“自甘风险”

浏览:70667 次 发布时间:2025-10-31 10:55

本网江苏讯(徐贞  王勇)小冯与小刘都是某中学初中三年级的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班内小杨等男同学围坐在一起掰手腕,小冯、小刘也参与其中。小冯应小刘邀请进行比试时,小冯手腕受伤并晕倒在地,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小冯左肱骨干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小冯与小刘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对抗性强,且存在手臂骨折、肌肉损伤的可能,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事发时小冯、小刘均已年满15周岁,对掰手腕活动潜在的危险具有认知和预见的能力。小冯在面对小刘邀约时自愿迎战,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甘风险情形下如认定构成侵权,则需进一步证明小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庭审中,小冯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其申请的证人小杨也拒绝出庭作证,加之掰手腕本身即存在受伤的风险,因此无法证实小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冯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的立法本意是在文体活动中合理界定参与人的责任边界,既不让正常参与活动的行为动辄得咎,也鼓励大众在知情和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园中掰手腕等自发的游戏活动,有助于缓解学习压力,增强体质,培养勇于挑战的品格。家长如因个别意外事件而过度担忧、排斥此类活动,无异于因噎废食,不利于学生身心全面发展。但强调自甘风险并非是对校园安全责任的免除,学校应对此进行正面引导与规范,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潜在风险,掌握自我保护技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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