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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专门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看点解读

浏览:82091 次 发布时间:2026-03-27 15:57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千万家庭幸福安宁。

3月26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将为全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共8章64条,主要围绕协同支持体系、预防犯罪教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重新犯罪预防、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

“《条例》在全面实施上位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强化各方责任措施,突出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分级矫治原则,推进全链条治理,主要在构建协同支持体系、加强网络治理、防治学生欺凌和落实关爱帮扶措施等方面做了特色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杜海介绍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推进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合力,《条例》明确要求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河北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实行综合治理;结合河北工作需要,创制性的设专章,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协同支持体系;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培养、使用及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条例》重点以预防教育为抓手,明确国家机关、家庭、学校、社会的预防教育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树立优良家风、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情感需求、加强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教育等措施。还要求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关爱帮扶、处置干预的联动反应机制,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功能,推动完善与相关热线的合作和转介机制。

为防治学生欺凌,《条例》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关于欺凌防控教育处置职责,建立完善学生欺凌发现、认定和处置的工作流程,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校园智慧安防建设,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欺凌行为发生的各种隐患;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瞒报、谎报。

针对防治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和网络沉迷问题,《条例》规定,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条例》强化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加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细化了不良行为种类,明确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干预职责,建立家校合作机制;推动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联动;净化校园及其周边环境;明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台球厅等经营场所不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采取训诫等矫治教育措施。

《条例》特别加强了对重新犯罪的预防,规定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法治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可以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针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制定个别化矫治方案。总结我省实践经验,规定探索在审判卷之外建立保护预防卷,落实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判后回访等措施,规范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置帮教工作职责,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帮扶救助等工作。(通讯员  柴丽飞  梅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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