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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花臂大哥”竟是未成年?法院判了!

浏览:78722 次 发布时间:2026-02-11 10:39

本网江苏讯(钱歆雯  章可)2025年2月,14周岁的小孙来到新吴区某文身店先后两次共花费950元进行文身。店内人员既未询问小孙年龄,也未要求小孙出示身份证件,即为小孙在手臂和胸口处文上了大片图案。小孙家长偶然得知其文身后报警讨要说法,小孙也因为他人异样的眼光不敢上学。后家长带小孙前往医院进行了一次激光清洗,花费1703.65元,经咨询医生,后续还需要进行少则七八次、多则十几次的清洗,清洗过程也会十分痛苦。因与文身店协商不成,小孙诉至法院,要求文身店返还服务费、赔偿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新吴检察院得知小孙的情况,决定支持起诉。该案系无锡市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案件。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生理角度看,文身是对身体的侵入伤害,且复原难度大,具有不可逆性;从社会角度看,文身将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和职业选择产生影响。因此,文身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而小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这类具有生理和社会双重影响的身体权益处置行为并不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其未经父母同意与文身店达成口头文身合同,事后其父母拒绝追认,故双方之间的文身合同无效,文身店应向小孙退还已收取的文身费用950元。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过错明显,应承担70%赔偿责任。小孙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致使小孙先后两次前往文身店文身,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即文身店需赔偿小孙医疗费损失1192.5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小孙后续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另外,法院已判决对小孙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如判令文身店在市级报刊上赔礼道歉,将进一步扩大小孙文身事实的传播范围,可能对其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文身对未成年人而言,绝非简单的“个性化装饰”,而是对身体的永久性处分与不可逆伤害,不仅可能引发健康风险,更可能在未来的求学、就业等重要阶段形成无形障碍。法律之所以为未成年人设立特殊保护机制,正是基于其心智尚不成熟、判断能力有限的现实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已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这意味着文身店负有主动审查年龄的法定义务,不能以“顾客自愿”“未主动询问”等理由规避责任。如未尽到审查义务,文身店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应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法律的救济虽能部分弥补损失,却难以完全消除文身带来的身心影响。预防远胜于补救,家长应加强日常引导与沟通,避免类似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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